绍兴县优秀人才住房优惠实施办法-绍兴市柯桥区妇幼保健院 韶关市曲江区妇幼保健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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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县优秀人才住房优惠实施办法

阅读次数:1420    发布时间:2015-09-01


中共绍兴县委办公室  绍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绍兴县优秀人才住房优惠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街道、开发区)、中心城建管办、平水副城建管委党委(工委),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县机关各部门:

《绍兴县优秀人才住房优惠实施办法》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绍兴县委办公室 

绍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6月21日   


 

绍兴县优秀人才住房优惠实施办法

为加快集聚经济社会转型升级急需的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和创新团队,激励优秀人才立足绍兴县创业发展,进一步营造鼓励人才干事业、支持人才干成事业、帮助人才干好事业的社会环境,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2010年加快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政策意见》(县委〔2010〕19号)精神,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优惠对象认定标准

(一)企业人才

1、税收在我县属地征收且实缴税收每年递增的我县企业正式引进的国家级重点人才、省级重点人才和优秀重点人才。

2、上年度在我县实缴税收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可安排一名正式引进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职称的突出贡献人才享受优秀人才住房优惠,企业实缴税收每增加1000万元可多安排一名突出贡献人才享受优秀人才住房优惠(最高限5名)。

3、获得省部级及以上荣誉或省部级技能竞赛一等奖及以上奖项的高技能引进人才。

(二)社会事业人才

1、教育系统引进的特级教师、中学正高级教师、省级教坛新秀;直接辅导的学生参加高中五大学科(数学、物理、化学、生物、信息)竞赛获得全国一等奖及以上名次的老师。

2、卫生系统引进的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卫生技术人才。

3、文广(体育)系统引进的具有正高级职称的文化艺术类人才;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副高及以上职称的省部级专业比赛二等奖及以上奖项获得者;直接辅导的学员获得运动项目省级第一名或全国前三名的教练。

上述1、2、3点所列引进人才均应在45周岁以下

(三)经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优秀人才。

上述(一)、(二)、(三)点所列引进人才均应在我县和越城区范围内无房或住房困难,未在我县享受过房改政策或人才住房。以上引进人才均应在我县工作5年以上或与单位签定5年(含5年)以上聘用服务合同

二、优惠对象申购程序

1、发布信息。当年度优惠人才住房房源确定后,由县人事局会同县房管局在中国轻纺人才网(www.ctcrc.com.cn)上进行公开发布。

2、个人申请。符合申购条件的对象事先签署同意政府指定机构对其住房状况进行核查的书面文件后,凭相关学历、荣誉、工作经历、科研成果等证明材料,企业的向所在镇(街道),社会事业的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3、初审。各镇(街道)、主管部门初审无异议后,汇总资料提交县人事局,县人事局核实申请人资格并会同县房管局核实住房情况。

4、审核。初审通过的,报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在中国轻纺人才网(www.ctcrc.com.cn)及人才所在单位向社会公示。

5、办理购房手续。公示无异议的,由县人事局开具《购买优秀人才配售住房介绍信》,取得配售资格的人才凭《购买优秀人才配售住房介绍信》,在15日内到房产公司办理购房手续,并向县人才开发服务中心递交反馈表。

三、优惠办法

1、人才住房优惠房源由县政府在柯桥县城相应区域(非核心区)的住宅(住商)用地出让中,一般按商品房面积的5%进行回购,回购价格不超过该楼盘开盘价格的60%,符合条件的人才可按回购价格进行申购。在此基础上,用人单位可以再根据激励需要进行一定比例的补助。

2、人才住房优惠申购标准一般为90平方米。配售房型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90平方米的按照实际面积实施优惠;大于90平方米的按照90平方米实施优惠,超出面积按市场价格出售。特别优秀者经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优惠面积可适当放宽。符合申购条件的人才按户申购一次优惠人才房。

四、其他

1、优惠人才住房申购按人才类型排序:企业人才按国家级重点人才、省级重点人才、优秀重点人才、其他人才、高技能人才顺序排序;社会事业人才按学历、职称及获奖档次从高到低排序。符合条件人数超过当年度配售房源总数的,实行轮候制度,同类型人才按签约年限及引进时间排列,签约年限长的及引进时间早的优先受理。

2、逾期不办理购房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

3、优惠人才房产权性质为经济适用住房,取得房产证后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未取得该配售房完全产权期间不得擅自将配售房转让、出租、出借、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和用于购买配售房贷款以外的抵押。

4、取得房产证后未满5年确需转让的,经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由政府按申购价格回购,再配售给其他符合条件的人才。

5、取得房产权证后在绍兴县工作期限满5年的,可取得该优惠房完全产权,可自由转让。

6、对因触犯法律、或因个人原因未履行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协议(合同)的,终止其享受的人才住房优惠待遇,已申购优惠人才房的,收回优惠人才房或按终止享受待遇时该楼盘均价补足购房差价。已享受人才住房优惠的人才因企业原因终止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协议(合同),继续在我县其他企业工作的,可继续享受人才住房优惠,离开我县企业工作的,收回优惠人才房或按该楼盘开盘价补足购房差价。

7、符合申购条件未申购优惠人才房或尚未达到申购条件,已在我县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其他人才,可按绍县政办发〔2008〕51号文件精神租赁人才住房。

8、申报资格弄虚作假或隐瞒住房情况的,在申报审批过程中查实的,在本政策实施期间,不得再申请人才优惠房。获得人才优惠房后被发现的,由主管部门限期将所购房屋进行回购。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9、本实施办法由县人事局负责解释。

附:参考用国家级重点人才、省级重点人才和优秀重点人才标准:

 

国家级重点人才:中国科学院或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杰出专业技术人员;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员;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发明奖)一等奖前三名完成者;获得国家友谊奖的海外专家。

省级重点人才:国务院特贴人才;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专家;省部级表彰的专业人才;省部级学术技术带头人;省“151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才;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发明奖)二等奖或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发明奖)一等奖前三名完成者;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发明奖)二等奖前二名完成者;获得省级友谊奖的海外专家。

优秀重点人才:绍兴市高级专家;市级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科学技术进步奖(发明奖)县级一等奖、市级二等奖、省级三等奖及以上奖项前二名完成者;博士学位及教授、研究员职称获得者;在国外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教授、研究员职务者;获得市级友谊奖的海外专家。